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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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995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995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3472239Q。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刘威,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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