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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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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995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995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23472239Q。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刘威,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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