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川、汪华娅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6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666号案件名称
周兴川、汪华娅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兴川;汪华娅;杨儒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666号申请人周兴川,男,苗族,1992年6月2日生,住开阳县。申请人汪华娅,女,汉族,1994年12月7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杨儒宇,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开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兴川、汪华娅与被执行人杨儒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兴川、汪华娅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