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亚盛石材经营部、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20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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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20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亚盛石材经营部、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亚盛石材经营部;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2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亚盛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ELPD0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1号和邦石材仓储中心加工房A1幢。经营者:郭仕新,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合肥瑶海区亚盛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14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159937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14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K×××××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皖K×××××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K×××××号奥德赛牌小型汽车、皖K×××××号东风牌小型汽车、皖K×××××号中华牌小型汽车、皖K×××××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皖K×××××号沃尔沃牌小型汽车、皖K×××××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皖K×××××号三菱牌小型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滁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7日通过安徽省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颍州法院窗口查询了被执行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三里湾C北区商住楼北102室-109室、北201室-211室。位于颍州区,元颍A、B、C、D楼盛泰B101室-B112室、盛泰C101室-C110室、C112室、C113室,盛泰D101室、D103室、D104室、D107室、D109室。位于颍州区,隆福B101-B108室,元颍A、B、C、D楼元颍A113室;位于颍州区处,位于颍东区长青路18号城建祥瑞2#住宅楼101室、102室,3#住宅公建楼101室、102室、602室、1101室;位于颖州区不动产。4、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已向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滁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3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审 判 员 夏晓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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