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平、王庭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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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79号案件名称
韩国平、王庭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国平;王庭超;黄永明;罗志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平,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庭超,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黄永明,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罗志惠,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韩国平与王庭超、罗志惠、黄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0)川0502民初48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王庭超、黄永明、罗志惠按利息164000元支付给韩国平并承担执行费2360元,合计16636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庭超、罗志惠、黄永明的银行存款16636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庭超、罗志惠、黄永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巧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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