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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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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692号
  • 案件名称

    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692号原告:俞卫江,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228348548C。        法定代表人:孙尚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卫江与被告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原告俞卫江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卫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卫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俞卫江负担。        审判员    杨奎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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