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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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692号案件名称
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俞卫江;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692号原告:俞卫江,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228348548C。 法定代表人:孙尚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卫江与被告中卫市泰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原告俞卫江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卫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卫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俞卫江负担。 审判员 杨奎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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