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丛长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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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714号案件名称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丛长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丛长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714号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2号1单元33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60469721。法定代表人:姚起娟,系公司经理。被告:丛长俭,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丛长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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