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匡永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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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6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匡永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匡永祥;刘艳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住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61号。负责人包琳。被执行人匡永祥,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5356.79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希宏审 判 员 张如龙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曲长江书 记 员 于会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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