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向、施天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7民初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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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40号案件名称
安向、施天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向;施天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7民初640号 原告施天雨,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村民,现住陕西省甘泉县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安向,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施天雨与被告安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天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天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4日前,被告在原告店里拿取板材,所欠材料款共计8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安向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1月24日前,被告安向在 名为欧派装潢建材门市赊购板材。经结算欠材料款8000元,被告向欧派装潢建材门市出具了欠条。欧派装潢建材门市实际经营者为原告施天雨。故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不还,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施天雨与被告安向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施天雨经营的名为欧派装潢建材门市作为出卖人向被告转移了板材材料,被告安向作为买受人应当及时给原告施天雨支付材料款,故对原告施天雨要求被告安向支付材料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安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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