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长荣、樊俊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4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408号案件名称
薛长荣、樊俊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薛长荣;樊俊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履行长期和解协议通知书 (2021)陕0581执1408号樊俊强、薛长荣:樊俊强与薛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薛长荣支付樊俊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长荣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俊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长荣应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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