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霞、李力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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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748号案件名称
高玉霞、李力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玉霞;李力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霞,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北票市;张鑫,男,2000年3月22日出生,住北票市台吉镇郑家窝铺村;薛桂英,女,1945年5月19日出生,住北票市振兴街振兴小区平房。被执行人:李力,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高玉霞、张鑫、薛桂英与被执行人李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辽1381刑初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复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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