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寒轩、邓从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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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13号案件名称
肖寒轩、邓从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寒轩;邓从礼;刘美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13号原告:肖寒轩,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邓从礼,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刘美容,女,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肖寒轩与被告邓从礼、刘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邓从礼、刘美容名下价值60500元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进行冻结或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寒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邓从礼、刘美容名下价值60500元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由原告肖寒轩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贺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样红书 记 员 李永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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