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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乐玉、郭贤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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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580号
  • 案件名称

    朱乐玉、郭贤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乐玉;郭贤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朱乐玉,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郭贤洋,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朱乐玉与被执行人郭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贤洋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32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郭贤洋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朱乐玉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22500元;二、如被告郭贤洋按上述还款时间、金额履行,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如郭贤洋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还款时间、金额履行,原告朱乐玉有权要求被告按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且原告可以于郭贤洋违约次日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7元由被告郭贤洋承担(已付)。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通过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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