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国利、康秀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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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麻国利、康秀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麻国利;康秀清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77号之一申请人:麻国利,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秀清,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麻国利因与被申请人康秀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康秀清名下中国银行空港支行存款或理财产品25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经审查,申请人麻国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秀清名下中国银行空港支行存款或理财产品2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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