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珍与杨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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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65号案件名称
刘珍与杨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珍;杨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珍,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欢,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刘珍因与被上诉人杨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珍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欢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请;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刘珍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杨欢主张因刘珍违约而返还5万元投资款以及利息的诉请不能成立。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以来,刘珍一直按照合作协议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主要以线上活动为主,并非刘珍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疫情过后不允许大规模开展线下活动,刘珍也小规模的开展了活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中杨欢也未提出刘珍违约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刘珍无违约行为,故杨欢的诉请不能成立。二、杨欢主张因刘珍违约请求返还投资款和利息,一审法院以刘珍将相应款项返还给实际投资人陈鹏宇,推定刘珍与杨欢就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达成一致为由,判令刘珍向杨欢支付投资款属逻辑错误。刘珍从未与杨欢就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达成过一致,一审法院以不是本人收取该款项为由另行起诉索要该笔款项已经严重侵犯了刘珍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杨欢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刘珍与杨欢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刘珍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陈述其与杨欢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并谎称已返还投资款。而杨欢在一审主张的内容也为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刘珍返还投资款。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刘珍与杨欢就《合资合作协议》解除意思表示一致,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本协议可在公司设立之日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规定,该协议解除事项双方已达成合意,应当解除。二、一审判令刘珍返还杨欢投资款5万元事实清楚,刘珍应当向杨欢返还投资款5万元。杨欢于2019年9月17日与刘珍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并于2019年9月19日向刘珍转账5万元投资款。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根本目的为设立一家新公司,杨欢以现金和本人人力资源入股成为股东,以公司从事社群文化活动而获取利润。但杨欢将投资款转入刘珍个人账户后,刘珍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成立公司,而是以个人名义长期占用杨欢的资金不予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珍应当返还杨欢投资款5万元。杨欢在一审之前多次向刘珍主张归还投资款,但至今刘珍未将投资款5万元归还给杨欢,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欢的利益。针对刘珍称其已将投资款归还给陈鹏宇一事,杨欢未收到刘珍所称的款项,也未委托任何人代其收取投资款,刘珍的辩称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归还投资款的义务,逃避法律责任,其主张不应成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刘珍偿还款项5万元及利息2,887.5(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3月16日);二、判决刘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7日,杨欢与刘珍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刘珍)筹建“全通美学院女性成长教育平台”(以实际核发名称为准),乙方(杨欢)以资金和人力资源入股。2.公司双方评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乙方以现金出资伍万元人民币和本人人力资源入股,占0.5%的股权。3.筹建新公司是以开展社群文化活动为基本方向,以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广项目的核心竞争力,经营范围为女性市场为主体的线上、线下活动推广和资源对接。4.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并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号开始生效。5.本协议可在公司设立之日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019年9月19日,杨欢向刘珍转账了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庭审询问,杨欢要求刘珍返还5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请的依据为,杨欢认为因刘珍违约,故其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刘珍应向其返还5万元投资款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刘珍的当庭陈述,其认为与杨欢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并已经返还杨欢5万元投资款,由此可见,双方对于解除她们之间的投资关系,即解除《合资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5万元是一致认可的。但对于5万元投资款的给付,刘珍抗辩主张该5万元投资款已经由其前夫转账给了陈鹏宇,应视为杨欢予以接收,故不应再进行支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杨欢对此笔转款事实予以否认,同时刘珍没有证据证明其转款给陈鹏宇的行为是按照杨欢指示进行交付的,故刘珍此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欢主张刘珍向其返还5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欢主张刘珍向其支付由于其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因杨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珍违约,故杨欢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的利息,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综上,杨欢合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刘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欢返还5万元投资款及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杨欢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刘珍新提供如下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一份,证明刘珍与杨欢合作一直在进行中。2.活动策划委托书一份,证明刘珍花的费用。杨欢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均不清楚,因为其没有参与过。本院综合评判认为,刘珍新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欢起诉请求刘珍返还5万元投资款及利息损失系基于双方所签《合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对此刘珍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双方之间投资关系已经解除,基此,双方当事人对于《合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的事实在一审时并无争议。虽然在二审中,刘珍主张案涉协议并没有解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在一审所作陈述,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双方争议的是所涉5万元投资款是否已经予以返还及应否给付利息损失。刘珍在一审时抗辩主张已将5万元投资款返还,虽然实际返还给陈鹏宇,但应视为已经返还了杨欢。因杨欢对此予以否认,故刘珍仍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抗辩主张成立的事实依据。因刘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将该5万元投资款给付陈鹏宇即产生返还杨欢的法律效力,故亦应当由刘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令刘珍返还杨欢5万元投资款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刘珍对此所提上诉主张均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刘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郭立坤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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