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某、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原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19)晋118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42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6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86号 下一篇 桦甸市起同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卢铁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