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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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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原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19)晋118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42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6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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