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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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5981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邢媛,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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