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730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5981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邢媛,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姗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