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仁会与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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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91号案件名称
苏仁会与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仁会;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7民初7291号 原告:苏仁会,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怡景苑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8YE17K。法定代表人:李丽。原告苏仁会与被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仁会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吴亚萍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石 颖 书 记 员 柳云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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