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黎侯瑞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城县洪井镇长畛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426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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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执335号案件名称
长治市黎侯瑞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城县洪井镇长畛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治市黎侯瑞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城县洪井镇长畛背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晋0426执335号黎城县洪井镇长畛背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长治市黎侯瑞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4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黎侯瑞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7623.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7623.2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承担本案诉讼费2512.5元,执行费310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天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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