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杰、梁红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524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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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524号案件名称
梁红杰、梁红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524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红杰;梁红杰;刘渊博;刘渊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恢524号 刘渊博、梁红杰:申请执行人刘渊博与被执行人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7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红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渊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恢5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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