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等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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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113号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等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某;郭某;杨某;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113号原告:张某,住大同市。 原告:郭某,住大同市,系张某配偶。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住大同市。 被告:杨某2,住大同市。 原告张某、郭某与被告杨某2、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郭某以被告杨某2主体有误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2的诉讼。 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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