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向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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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涛、向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涛;向海霞;马爱国;魏东;鲁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向海霞,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马爱国,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魏东,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鲁橹,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张涛诉向海霞、马爱国、魏东、鲁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涛以该案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只需要法院定期划拨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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