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九案件名称
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海茜;吕智明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九原告刘海茜,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吕智明,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茜与被告吕智明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刘海茜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被告自愿以其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查封被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海茜名下的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宛家诚、刘学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59号 下一篇 周红根、朱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32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