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家诚、刘学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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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459号案件名称
宛家诚、刘学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宛家诚;刘学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459号原告:宛家诚,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学克,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宛家诚与被告刘学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宛家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宛家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家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2625元退还原告宛家诚;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宛家诚负担。审判员 万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明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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