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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峰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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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09号
  • 案件名称

    樊峰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樊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09号原告:樊峰,男,汉族,大学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负责人:强俊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飞,男,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樊峰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峰负担。审 判 员    薛新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桑  妮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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