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占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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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312号案件名称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占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占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312号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法定代表人:高青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博,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占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矫文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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