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孔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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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7177号案件名称
张梅、孔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梅;孔玉;方永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7177号原告:张梅,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孔玉,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方永胜,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梅诉被告孔玉、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梅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永胜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对被告方永胜的起诉。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广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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