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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孔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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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7177号
  • 案件名称

    张梅、孔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梅;孔玉;方永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7177号原告:张梅,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孔玉,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方永胜,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梅诉被告孔玉、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梅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永胜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对被告方永胜的起诉。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广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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