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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汉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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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875号
  • 案件名称

    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汉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汉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汉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金湖县。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汉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77462元及利息(其中1137050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至按年利率15.4%计算;40412元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至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金湖县华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8元,由被告王汉涛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已将被执行人王汉涛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汉涛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汉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17746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张满满审判员  秦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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