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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军、王晓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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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70号
  • 案件名称

    丁玉军、王晓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丁玉军;王晓宏;王进春;张玉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申请执行人王晓宏,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被执行人王进春,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鞍钢集团弓长岭附企退休工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张玉香,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2020)辽10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丁玉军、王晓宏诉王进春、张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玉香工资卡已被本案冻结,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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