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军、王晓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270号案件名称
丁玉军、王晓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丁玉军;王晓宏;王进春;张玉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申请执行人王晓宏,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被执行人王进春,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鞍钢集团弓长岭附企退休工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张玉香,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本院在执行(2020)辽10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丁玉军、王晓宏诉王进春、张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玉香工资卡已被本案冻结,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芳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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