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19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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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1934号之一案件名称
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郑明发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1934号之一原告: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住所地: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MA0H2WQ226。投资人:郑志红,系负责人。被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住所地:稷山县城大佛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566315925F。法定代表人:李学英,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明发,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003180034。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第三人郑明发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稷山县鑫慧食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鲍亚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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