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满德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6刑初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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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刑初145号案件名称
宋满德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满德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6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满德(绰号“满徳古”),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汝城县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汝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5月31日被汝城县某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21年4月30日被汝城县某局行政拘留十ニ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5月12日被汝城县某局刑事拘留,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6月16日被汝城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汝检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满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满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满德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份,被告人宋满德在汝城县第七中学附近的公路旁容留何某、朱某2在其借用的别克牌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1年2月初,被告人宋满德容留何某、朱某2在其位于汝城县的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1年3月初,被告人宋满德容留何某、朱某2在其位于汝城县的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1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宋满德容留朱某1在其位于汝城县的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1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满徳容留邓某在其位于汝城县的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宋满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何某、朱某2系未成年人。 再查明,被告人宋满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满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2、证人邓某、朱某1、何某、周某、朱某2的证言;3、被告人宋满德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满德两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毒,其中三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宋满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满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满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满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满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宋满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满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何述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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