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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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4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胡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住所地茶陵县炎帝社区朝阳街。负责人:陈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龙,男,该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海涛,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224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海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海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胡海涛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劵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茶陵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上班有工资及公积金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及公积金93793元,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提取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胡海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586.1元,均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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