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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宇、李志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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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海宇、李志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海宇;李志昆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8号之一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志昆,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李志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志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站北支行账户6217××××7095人民币268.23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国支行账户6223××××1013人民币245.4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1603××××0591人民币146.8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账户6217××××1337人民币111.40元。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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