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安竹、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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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229号案件名称
孙安竹、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安竹;张小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孙安竹。被执行人:张小青。孙安竹申请张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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