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韦旭东、贾映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1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1127号
  • 案件名称

    韦旭东、贾映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韦旭东;贾映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127号原告:韦旭东,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贾映斌,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        原告韦旭东与被告贾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韦旭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韦旭东对被告贾映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旭东撤诉。        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可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