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6刑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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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刑初670号案件名称
辛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2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辛某醉酒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辛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6.9mg/100ml。被告人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辛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辛某如能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辛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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