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反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68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反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反反;郭耀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68号案外人:郭耀军,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反反(又名高亚芳),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反反等人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高反反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宫园壹号3号楼1单元2703室房屋予以查封,后作出(2015)神执恢字第00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郭耀军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上述案涉房产的查封及拍卖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耀军称,其与被执行人高反反系亲属关系,2010年9月份,其欲在西安买房,却因实务众多,无法抽身,正好被执行人高反反在西安。2010年9月8日,经与被执行人高反反电话协商,由其出资以被执行人高反反的名义购得上述案涉房产。当日,由其向被执行人高反反转账40万元,其中包含案涉房屋首付款326032元及部分按揭贷款,之后,案涉房产的按揭贷款由其向被执行人高反反支付,再由高反反向银行支付。并称,其常年在神木居住且比较繁忙,因此案涉房产的出租、管理等所有事宜均由被执行人高反反代为管理。认为本院拍卖案涉房产系执行错误。案外人郭耀军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12)神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5)神执恢字第0021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银行卡存款凭条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反反等人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高反反偿还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张婧、郭艳梅、刘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并作出(2015)神执恢字第00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还查明,案涉房产权属登记所有权人为高反反。本院认为,案外人郭耀军向本院提出针对案涉房屋实体权利的异议请求,系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案外人仅向本院提交其向被执行人高反反转账40万元的银行卡存款凭条一支,该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执行人高反反转账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案外人郭耀军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异议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耀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