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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王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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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王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王先;唐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206号岚园新城1栋1层附13号门面。负责人:唐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先,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被执行人:唐小飞,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先、唐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谢佳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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