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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焕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特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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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特66号
  • 案件名称

    吴焕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焕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特66号申请人吴焕军,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2040019045972,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扎龙满族村。法定代表人:彭庆平,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副书记。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焕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借款同纠纷,于2021年8月26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双方合解,双方核算利息从2008年2月23日至2011年9月11日本金150,000.00元按照1分利息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43个月,每月按照1500.00元计算共计利息64,500.00元,从201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产生的利息共计120个月,每个月利息500.00元,共计利息是60,000.00元。双方约定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8月31前先本金及利息还款100,000.00元,剩余74,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不再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焕军、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扎龙满族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6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曲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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