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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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8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安康盛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0日向何某某偿还全部款项。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奋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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