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华、田贞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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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06号案件名称
肖胜华、田贞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胜华;田贞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肖胜华,男,1964年7月3日出生,瑶族,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田莉,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田贞信,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瑶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胜华与被执行人田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贞信偿还申请执行人肖胜华借款5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889元,共计60,2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贞信已偿还申请执行人肖胜华借款10,4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肖胜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终226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 田书 记 员 谢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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