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572号之二十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执572号之二十一案件名称
李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1执572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李丽,女,满族,1959年02月10日生,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5.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廷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