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农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24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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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农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农海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24民初10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象山街19号。负责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迁,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琨,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农海萍,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被告农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2021年9月13日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农海萍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线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200076245),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壹拾叁万捌仟元整,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一次或分次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3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农海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截止2021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8000元、利息6069.7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农海萍于2021年9月16日前偿还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8月31日利息结欠6069.70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本案受理费3181元,依法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农海萍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美艳生效证明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被告农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1)桂1024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生效。特此证明德保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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