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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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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惠红欣。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被执行人:张绮,女,1961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绮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屋系商场分割商铺,现商场已经关门,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台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绮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也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后经在银行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尚有钢材货款7351189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二审判决为准)案件受理费127660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审  判  员      岳锐敏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院印)  书  记  员      刘仙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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