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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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恢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惠红欣。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被执行人:张绮,女,1961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绮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屋系商场分割商铺,现商场已经关门,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台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绮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也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后经在银行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顾友物资有限公司尚有钢材货款7351189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二审判决为准)案件受理费127660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审 判 员 岳锐敏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院印) 书 记 员 刘仙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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