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58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58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667280776D。法定代表人:汪希波,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霞,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忆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 下一篇 唐某某、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