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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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案件名称
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韦富;周腊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被执行人:韦富,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周腊年,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腊年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94.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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