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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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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韦富;周腊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3执3043号之四被执行人:韦富,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周腊年,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腊年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94.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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