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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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66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066号原告: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银桂路23号。经营者:柳景霞,女,系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31幢第四层501室。负责人:张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坊,被告员工。原告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给付保险赔偿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阴市云亭锡鹏小吃店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翠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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