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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军山、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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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93号
  • 案件名称

    邓军山、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邓军山;苏基化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邓军山,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临澧县。被执行人:苏基化,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邓军山与被执行人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基化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邓军山61866.2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苏基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基化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军山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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