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山、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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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93号案件名称
邓军山、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军山;苏基化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邓军山,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临澧县。被执行人:苏基化,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临澧县。申请执行人邓军山与被执行人苏基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基化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邓军山61866.2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苏基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基化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军山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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