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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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899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晓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主要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瑜,男性,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晓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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