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傅杰峰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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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297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傅杰峰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傅杰峰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2972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杰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直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院(2021)浙0402民初3250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2972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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