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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林文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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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07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林文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林文琼;黄和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0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新添路2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2214590739R。负责人:杨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江,系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芬,系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10221929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文琼,女,196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黄和平,男,196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与被告黄和平、林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学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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